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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文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
来源:互联网  时间:2023-07-03 02:15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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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资料图】

1、产假:98天+15天(难产)+15天(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)。

2、产前检查: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,应算作劳动时间。(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、缺勤等,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)

3、产前工间休息:怀孕七个月以上,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,不得安排夜班劳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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